一、權利與義務
1. 經銷商(會員)有下列權利:
1.1得在台澎金馬等地區具有推薦其他朋友消費或銷售產品之非獨佔性權利。
1.2
經銷商(會員)在遵守本協定之原則下銷售。
2. 任何冠協事業之經銷商(會員)均為獨立經營之事業體,與本公司無僱傭之關係,亦非本公司之代理人、代表
人,不得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代表本公司進行任意表示或保證,對自己在外一切行為負完全責任。
3. 任何冠協事業之經銷商(會員)應遵守中華民國之一切法令,包括「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不得為政府法令規定之欺騙或
不法之交易行為或參與任何可能導致自己或冠協聲譽受損之活動。
4. 任何經銷商(會員)(含其內部職員及代理人)均無權代表或代理對方;為任何法律及交易行為做任何承諾。
5. 任何經銷商(會員)均不得以冠協國際事業之名義,從事任何法律及交易行為或任何承諾。
6.
經銷商(會員)對於冠協國際事業之制度、事業發展及產品本身應堅守忠實及誠信說明之原則,並自負一切責
任。
7. 對有意加入之新會員說明制度及事業發展時,應強調下列事項:
7.1詳細說明公司產品、制度及事業手冊內容,並促其詳細閱讀,亦可請上線協助。
7.2不得對制度做誇大之宣導,應說明一切成功來自個人的努力。
7.3經銷商不得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及介紹他人加入。
8. 銷售冠協公司產品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8.1
對產品不可有所曲解、做不實的宣導或宣稱具有療效。
8.2
須完全依照冠協公司的書面資料來說明產品內容及使用方法,不得擅自更改或增減,並不得假冒冠協公司產
品。
8.3 不得擅自將產品拆裝、分裝、改變原有型態或搭配其他公司產品進行販售,亦不得在產品上附加其他標示或
更改標示。
8.4對於產品價格、訂貨方法、退換貨辦法及行政相關規定應明確告知。
9. 經銷商不得推薦或介紹其他經銷商參與其他傳銷公司及同類性質的經銷活動。
10. 經銷商不得擔任其他傳銷公司及同類性質公司之股東、高級主管、顧問、職員、主持人或講師。
二、經銷商使用公司名稱、資料、商標之規範:
1. 經銷商(會員)不得利用本公司名稱、書面資料、商標從事與公司無關之經銷計劃活動或藉此圖利他人。
亦不
得以公司名稱從事採購或任何交易行為。
2. 經銷商不得在本公司資料或商品上附加其他標示、更改標示或擅自重新更改包裝或產品原有型態。侵犯到本公
司商標權部份,將委託法律顧問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3. 經銷商得使用本公司發行之刊物及事業手冊,作為經營本公司事業之用;但經銷商除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外,
不得自行製作非本公司準備或提供之文宣資料,如果自行製作文宣資料而違反政府相關法令規定,後果將由經
銷商自行負責,與本公司無涉。
三、經銷商從事廣告活動之限制:
1. 為保障每位經銷商(會員)公平的創業機會,經銷商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以傳單、書籍、報紙、雜誌、
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宣傳推廣本公司傳銷計劃或商品服務。
2. 經銷商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使用本公司名義或商標印製文宣刊物,或舉辦演講、展覽、餐會、義賣、園
遊會等公開活動,或經營營利事業之行為。
3. 經銷商從事任何上述相關活動均須以自己個人名義為之,和冠協國際事業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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