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銷商入會申請辦法
一、申請資格符合下列資格之個人或公司,得申請加入冠協事業之陣容。
 1. 個人/外籍人士:
 1.1 年滿20歲,且具行為能力者。
 1.2 年滿18歲但未滿20歲者,需事先取得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2. 公司:依法設立之公司或商號,且須申請三聯式手開發票。
二、 申請手續:
 1. 請先詳閱「傳銷商入會申請協議書」之內容,填妥一切相關資料,並檢附下列之證明文件:
 1.1以個人(本國人)名義申請者:檢附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本人郵局或銀行帳戶影本。
 1.2以個人(外籍人士)名義申請者:檢附護照、居留證、簽證入出境戳章影本、本人郵局或銀行帳戶影本。
 1.3以公司名義申請者: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負責人之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負責人郵局或銀行帳戶影本
         ,領取獎金時,必須開立佣金發票寄達會計部門。
 2. 填寫金融帳戶:冠協國際事業之獎金發放,一律以郵局自動轉帳入戶。為了確保個人權益,請經銷商(會員)確
  實填妥獎金欲撥入之郵局名稱、局號及帳號,戶名必須為入會申請本人。
 3. 填寫上線及介紹人:請務必填妥您的上線及介紹人姓名、會員編號,以確保上線及介紹人權益。
 4. 介紹人(推薦人):指介紹一位自然人或法人入會之直接傳銷商,可領取該新入會傳銷商之推薦獎金。
 5. 填妥之「傳銷商入會申請協議書」請連同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可經由上線代勞或直接送(寄)到冠協公司辦
   理入會手續。經公司審核後,即可成為本公司經銷商(會員)。
 6.「自動訂購授權同意書」填寫清楚,正本交到公司,經公司審核確認後,將於每月17日自動扣款、訂購、配送
    (免宅配費)。未填寫此同意書者,相同郵寄地址當天訂購數量未滿5瓶,需自行負擔宅配運費。
三、 申請之審查:
1. 每位經銷商只能簽訂一份「傳銷商入會申請協議書」,不得再以公司負責人名義申請另一個經銷權。
2. 任何申請成為經銷商者,冠協公司保有審核是否締約的權利。
3. 經冠協公司審核通過並授予經銷商編號後,其經銷合約立即生效。
 
     
  經銷商(會員)的權利義務和相關規定  
 

一、權利與義務
 1. 經銷商(會員)有下列權利: 
 1.1得在台澎金馬等地區具有推薦其他朋友消費或銷售產品之非獨佔性權利。
 1.2 經銷商(會員)在遵守本協定之原則下銷售。
 2. 任何冠協事業之經銷商(會員)均為獨立經營之事業體,與本公司無僱傭之關係,亦非本公司之代理人、代表
  人,不得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代表本公司進行任意表示或保證,對自己在外一切行為負完全責任。
 3. 任何冠協事業之經銷商(會員)應遵守中華民國之一切法令,包括「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不得為政府法令規定之欺騙或
  不法之交易行為或參與任何可能導致自己或冠協聲譽受損之活動。
 4. 任何經銷商(會員)(含其內部職員及代理人)均無權代表或代理對方;為任何法律及交易行為做任何承諾。
 5. 任何經銷商(會員)均不得以冠協國際事業之名義,從事任何法律及交易行為或任何承諾。
 6. 經銷商(會員)對於冠協國際事業之制度、事業發展及產品本身應堅守忠實及誠信說明之原則,並自負一切責
  任。
 7. 對有意加入之新會員說明制度及事業發展時,應強調下列事項:
 7.1詳細說明公司產品、制度及事業手冊內容,並促其詳細閱讀,亦可請上線協助。
 7.2不得對制度做誇大之宣導,應說明一切成功來自個人的努力。
 7.3經銷商不得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及介紹他人加入。
 8. 銷售冠協公司產品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8.1 對產品不可有所曲解、做不實的宣導或宣稱具有療效。
 8.2 須完全依照冠協公司的書面資料來說明產品內容及使用方法,不得擅自更改或增減,並不得假冒冠協公司產
   品。
 8.3 不得擅自將產品拆裝、分裝、改變原有型態或搭配其他公司產品進行販售,亦不得在產品上附加其他標示或
  更改標示。
 8.4對於產品價格、訂貨方法、退換貨辦法及行政相關規定應明確告知。
 9. 經銷商不得推薦或介紹其他經銷商參與其他傳銷公司及同類性質的經銷活動。
 10. 經銷商不得擔任其他傳銷公司及同類性質公司之股東、高級主管、顧問、職員、主持人或講師。


二、
經銷商使用公司名稱、資料、商標之規範:
 1.  經銷商(會員)不得利用本公司名稱、書面資料、商標從事與公司無關之經銷計劃活動或藉此圖利他人。 亦不
  得以公司名稱從事採購或任何交易行為。
 2.  經銷商不得在本公司資料或商品上附加其他標示、更改標示或擅自重新更改包裝或產品原有型態。侵犯到本公
  司商標權部份,將委託法律顧問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3.  經銷商得使用本公司發行之刊物及事業手冊,作為經營本公司事業之用;但經銷商除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外,
  不得自行製作非本公司準備或提供之文宣資料,如果自行製作文宣資料而違反政府相關法令規定,後果將由經
  銷商自行負責,與本公司無涉。

三、經銷商從事廣告活動之限制:
 1.  為保障每位經銷商(會員)公平的創業機會,經銷商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以傳單、書籍、報紙、雜誌、
      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宣傳推廣本公司傳銷計劃或商品服務。
 2.  經銷商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使用本公司名義或商標印製文宣刊物,或舉辦演講、展覽、餐會、義賣、園
      遊會等公開活動,或經營營利事業之行為。
 3. 
經銷商從事任何上述相關活動均須以自己個人名義為之,和冠協國際事業無涉。

 
   
 

一、解除契約
 1. 經銷商(會員)得自訂約日起14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解除契約。
 2. 本公司於契約解除生效後30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
  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及入會費。
 3. 依前項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
  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如由本公司取回該項退貨商品者,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之運費。
二、終止契約
 1.  經銷商(會員)於解除契約權期間(14日)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冠協國際事業多層次傳
  銷會員組織。
 2.  經銷商(會員)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30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申請,本公司將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九
  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
  損時之價額。
 3.  經銷商(會員)違反本公司「傳銷商解約及退貨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者,本公司有終止契約之權限。
 4.  經本公司核定已解除或終止契約者,自解除或終止生效日起,即喪失傳銷商資格,不再享有傳銷商應有之各
      項權益。
三、 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之限制
 1.  經銷商依前二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本公司不會向參加人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
      金。其衍生之退貨,依本公司退換貨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解除或終止契約後之規定
 1.  主動申請契約解除或終止之經銷商(會員),自解除或終止契約生效日起即喪失經銷商資格,亦不再享有經銷
      商應有之各項權益,如欲重新再申請入會,公司保有核准與否之權利。因違反公司規定事項而被公司終止經銷
      權者,將永遠不得重新再申請入會。
 2.  無論主動申請契約終止或遭公司終止經銷權,均不得再以他人名義加入非原推薦組織體系,如違反此規範經
      公司查證屬實者,公司有權將其發展之轄下組織回歸至原推薦體系之下,以杜絕搶線及跑線等行為。
五、其他規定及注意事項
 1.  經銷商(會員)逝世時,經銷權方可世襲給直系血緣親屬,請檢附醫院所開立之死亡證明、除籍後之戶籍謄本
    、承受人之身分證影本並重新填寫入會申請書,向本公司辦理。該名承受人不得為本公司已入會之經銷商。
 2.  如因罷工、天災事變、暴動、戰爭、政府法令修改、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導致冠協國際事業公司延誤或無
      法履行合約,均得免除一切責任。
 3.  冠協公司得依事業生存、穩定成長及企業永續經營之必要,保有修改調整之權益,經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
      於冠協網站公告後立即實施,變更報備內容溯及既有之經銷合約立即生效。
 4.  本契約內容包括「獎金制度」、「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其他工商
      管理法令之規定,構成本公司與經銷商契約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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