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銷商入會申請辦法
一、申請資格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加入冠協事業之傳銷商。
 1. 個人/外籍人士:
 1.1 年滿20歲,且具行為能力者。
 1.2 年滿18歲但未滿20歲者,需事先經法定監護人簽章同意,請另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2. 公司:依法設立之公司或商號,且須申請三聯式手開發票。
二、 申請手續:
 1.經冠協傳銷商推薦,詳閱傳銷商協議條款,填妥「傳銷商入會申請協議書」,繳交入會費500元,並檢附下列之證明文件:
 1.1以個人(本國人)名義申請者:檢附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本人郵局或銀行帳戶影本。
 1.2以個人(外籍人士)名義申請者:檢附護照、居留證、簽證入出境戳章影本、本人郵局或銀行帳戶影本。
 1.3以公司名義申請者: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公司設立證明文件、負責人之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負責人
         郵局或銀行帳戶影本,領取獎金時,必須開立佣金發票寄達會計部門。
 2. 填寫金融帳戶:冠協公司之獎金發放,一律以郵局或銀行自動轉帳入戶。為了確保個人權益,請傳銷商確實填妥
     獎金欲撥入之郵局或銀行名稱、局號及帳號,戶名必須為入會申請者本人。未填寫金融帳戶者,將開立劃線支票
     ,以掛號郵寄發放獎金。
 3. 填寫上線及介紹人:請務必填妥您的上線及介紹人姓名、會員編號,以確保上線及介紹人權益。
 4. 介紹人(推薦人):指介紹一位自然人或法人入會之直接傳銷商,可領取該新入會傳銷商之推薦獎金。
 5. 填妥之「傳銷商入會申請協議書」請連同入會費500元,可經由上線代勞或直接送(寄)到冠協公司辦理入會手
     續。經公司審核後,即可成為本公司傳銷商。
 6. 傳銷商資格之有效期限為自完成入會手續之業績月份起算一年(如6月5日成為冠協傳銷商,經銷權有效期限至次
     年5月31日止),期滿時須經冠協公司同意,辦妥續約手續並繳交續約費後,始得延續傳銷商資格。
 7. 傳銷商必須每年辦理續約,以延續傳銷商資格。每次續約期間為一年(以業績月份計算)。首次續約金500元,第二
     次之後續約金優惠為200元。凡逾期未辦理續約者,自動喪失傳銷商資格。
三、 申請之審查:
1. 一位獨立傳銷商不得同時擁有或經營一個以上獨立之冠協事業經銷權。
2. 夫妻須共有一個經銷權,填寫「傳銷商入會申請協議書」時,必須詳細載明配偶資料,並附配偶之身份證正反面
    影本。二位傳銷商結婚時,須於婚後三十天內以書面向冠協公司終止一經銷權;若逾三十天而未表示終止者,冠
    協公司得逕行終止聘階較低者之經銷權,聘階相同者,則以先申請加入者為優先保留。
3. 一戶人家只限1人入會,詳細規定如下:
 (1) 父子關係,雖不同戶籍,若其中一人已入會則不受理另一人入會。
 (2) 若女兒出嫁,可接受夫家一人入會,但必須是實際經營者,當晉升至經理時,需接受合格皇冠確認,同時他
          的副線若是父母之人脈安置,經舉證屬實,將被停權。
4. 當成為雙皇冠時,始可讓家中第二人辦理加入,入會時需安置於最底線。亦可選擇拓展第三線,但必需二條下線
     都有雙皇冠時才可。若選擇拓展第三線,此下線不能安置自家人。
5. 若傳銷商違反上述審查之規定,冠協公司有權拒收此傳銷商之入會申請。
6. 入會及續約之審查規定如傳銷商入會申請辦法,冠協公司保有審核是否締約之權利。
7. 經冠協公司審核通過並授予傳銷商編號後,其經銷合約立即生效。
 
     
  傳銷商之權利義務及相關規定  
 

一、權利與義務
 1. 經銷商(會員)有下列權利: 
 1.1 得在台澎金馬等地區具有推薦其他朋友消費或銷售產品之非獨佔性權利。
 1.2 傳銷商在遵守本協定之原則下銷售。
 2. 任何冠協公司之傳銷商均為獨立經營之事業體,與本公司無僱傭之關係,亦非本公司之代理人、代表人,不得以
     明示或暗示之方式代表本公司進行任意表示或保證,對自己在外一切行為應負完全責任。
 3. 任何冠協公司之傳銷商應遵守中華民國之一切法令,包括「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食品衛
     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不得為政府法令規定之欺騙或不法之交易行
     為或參與任何可能導致自己或冠協公司聲譽受損之活動。
 4. 任何傳銷商(含其內部職員及代理人)均無權代表或代理對方;為任何法律及交易行為做任何承諾。
 5. 任何傳銷商均不得以冠協公司之名義,從事任何法律及交易行為或任何承諾。
 6. 傳銷商對於冠協公司之制度、事業發展及產品本身應堅守忠實及誠信說明之原則,並自負一切責任。
 7. 傳銷商須直接向冠協公司訂貨,按會員價購買冠協公司產品。為維護各體系傳銷商權益,傳銷商不得越線供貨予
     其他傳銷商,亦不得冒用下線傳銷商名義訂貨。
 8. 對有意加入之新會員說明制度及事業發展時,應強調下列事項:
 8.1 詳細說明公司產品、制度及事業手冊內容,並促其詳細閱讀,亦可請上線協助。
 8.2 不得對制度做誇大之宣導,應說明一切成功來自個人的努力。
 8.3 傳銷商不得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及介紹他人加入。
 8.4對於產品價格、訂貨方法、退換貨辦法及行政相關規定應明確告知。
 9. 銷售冠協公司產品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9.1 對產品不可有所曲解、做不實的宣導或宣稱具有療效。
 9.2 須完全依照冠協公司的書面資料來說明產品內容及使用方法,不得擅自更改或增減,並不得假冒冠協公司產
          品。
 9.3 不得擅自將產品拆裝、分裝、改變原有型態或搭配其他公司產品進行販售,亦不得在產品上附加其他標示或
          更改標示。
 9.4 對於產品價格、訂貨方法、退換貨辦法及行政相關規定應明確告知。
 10. 經銷商不得擔任其他傳銷公司及同類性質公司之股東、高級主管、顧問、職員、主持人或講師。
 11. 傳銷商及其配偶不得推薦或介紹冠協公司傳銷商參與別家傳銷公司及同類性質的傳銷活動。
 12. 傳銷商及其配偶不得擔任其他傳銷公司或同類性質公司之股東、高級主管、顧問、職員、主持人或講師。
 13. 傳銷商不得利用冠協公司之經銷組織、聚會或營業場所銷售、推廣非冠協公司之產品及事業。
 14. 不得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
 15. 傳銷商在參加冠協公司所主辦的任何活動中,須遵守該活動之相關規範,不得有損害他人權益或影響冠協公司
       行政作業之行為。
 16. 冠協公司之行銷是透過家庭聚會和親自示範方式推廣產品,傳銷商不得以藥局、一般商店上架方式販售;亦不
       得直接或間接採用網路販售或拍賣方式銷售。
 17. 任何傳銷商不得意圖規避冠協公司政策以假借他人名義或身份加入另一組織。


二、傳銷商使用公司名稱、資料、商標之規範:
 1.  冠協公司之名稱、商標、品牌、標誌等圖文資料均為冠協公司所有,未經冠協公司書面授權,傳銷商不得以架
      設網站、使用個人網頁、電子郵件或任何形式擅自使用,如用於名片印製則不在此限,但須遵守「傳銷商名片
      製作準則」。
 2.  傳銷商不得從事與冠協公司無關之傳銷計劃活動藉此圖利他人,或以冠協公司名稱從事採購或任何交易行為。
 3.  傳銷商不得在本公司資料或商品上附加其他標示、更改標示或擅自重新更改包裝或產品原有型態。侵犯到本公
      司商標權部份,將委託法律顧問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4.  傳銷商得使用本公司發行之刊物及事業手冊,作為經營本公司事業之用;但傳銷商除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外,
      不得自行製作非本公司準備或提供之文宣資料,如果自行製作文宣資料而違反政府相關法令規定,後果應由傳
      銷商自行負責,與本公司無涉。
 5.  組織下線之通訊資料及業績報表為冠協公司之營業機密,僅限於拓展冠協事業時使用,不得為其他方式使用或
      洩漏予第三人知悉。
 6.  傳銷商不得在公司舉辦之會議、OPP及NDO等說明會中錄音或錄影,但經冠協公司同意者不在此限。傳銷商應
      明瞭該錄音錄影,不得於公開場合(包括網際網路等公開傳播媒體)播放使用。傳銷商亦不得將此錄音錄影複
      製或轉售他人,若違反相關規範而傷害冠協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傳銷商從事廣告活動之限制:
 1.  為保障每位傳銷商公平的創業機會,傳銷商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以傳單、書籍、報紙、雜誌、廣播、電
      視、網際網路或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宣傳推廣本公司傳銷計劃或商品服務。
 2.  傳銷商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使用本公司名義或商標印製文宣刊物,或舉辦演講、展覽、餐會、義賣、園
      遊會等公開活動,或經營營利事業之行為。
 3. 
傳銷商從事任何上述相關活動均須以自己個人名義為之,和冠協公司無涉。

四、個資相關規範:
 1.  傳銷商瞭解並同意,從冠協公司所蒐集、查詢獲得其他傳銷商之個人資料,會嚴格遵循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
      法、刑法及公平交易法等相關規範。
 2.  傳銷商瞭解並同意,取得自冠協公司所蒐集、查詢的任何個人資料(含過去、現在及未來),均為冠協公司專
      屬且具商業性價值之商業秘密,應由該傳銷商親自行使,不得轉讓或授權予第三人,亦不得將上述秘密直接或
      間接讓第三人知悉或探悉。
 3. 傳銷商與冠協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後,應立即銷毀、刪除所持之所有含個人資料之商業秘密,冠協公司並得保
      留行使要求傳銷商交付或提出業已銷毀、刪除之證據之權力,且本條款於參加契約失效後,傳銷商仍有遵守之
      義務。
 4.  傳銷商應確保提供予冠協公司之第三人個人資料,已事先在合於個資相關規範之前提下,充分取得第三人之瞭
      解、同意與授權,並確保冠協公司使用該等資料並無任何違法之虞。
 5.  傳銷商已瞭解並同意個人資料之使用對象包括冠協公司、推薦上線及冠協公司委外處理相關事項之第三人,並
      得由冠協客服專線或官網公佈之管道查詢。

 
   
  一、解除契
  1. 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14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解除契約。
  2. 冠協公司於契約解除生效後30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及入會費。
  3. 依前項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如由本公司取回該項退貨商品者,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之運費。
二、終止契約
  1. 傳銷商於解除契約權期間(14日)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冠協公司多層次傳銷會員組織。
  2. 傳銷商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30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申請,本公司將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 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之價額。
  3. 傳銷商違反本公司「傳銷商解約及退貨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者,本公司有終止契約之權限。
  4. 經本公司核定已解除或終止契約者,自解除或終止生效日起,即喪失傳銷商資格,不再享有傳銷商應有之各項權益。
三、 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之限制
傳銷商依前二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本公司不會向參加人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其衍生之退貨,依冠協公司退換貨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解除或終止契約後之規定
  1. 主動申請契約解除或終止之傳銷商,自解除或終止契約生效日起即喪失傳銷商資格,亦不再享有傳銷商應有之各項權益,如欲重新再申請入會,公司保有核准與否之權利。
  2. 因違反「冠協事業手冊」之約定事項而遭公司終止經銷權者或終止契約後辦理退貨者,將不得再提出入會申請。
  3. 自入會後滿一年未向公司訂貨者,即可主動申請契約終止,重新申請入會。
  4. 遭公司終止經銷權者,均不得再以他人名義加入非原推薦組織體系,如違反此規範經公司查證屬實者,公司有權將其發展之轄下組織回歸至原推薦體系之下,以杜絕搶線及跑線等行為。
五、其他規定及注意事項
  1. 傳銷商逝世時,經銷權方可世襲給直系血緣親屬,請檢附醫院所開立之死亡證明、除籍後之戶籍謄本、承受人之身分證影本並重新填寫「傳銷商入會申請協議書」,向本公司辦理。該名承受人不得為本公司已入會之傳銷商,若該承受人為已入會之冠協傳銷商,必須先辦理退出方可承受。
  2. 如因罷工、天災事變、暴動、戰爭、政府法令修改、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導致冠協公司延誤或無法履行合約,均得免除一切責任。
  3. 冠協公司得依事業生存、穩定成長及企業永續經營之必要,保有修改調整之權利,經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於冠協網站公告後立即實施,變更報備內容溯及既有之傳銷合約立即生效。
  4. 本契約內容包括「獎金制度」、「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其他工商管理法令之規定,構成本公司與傳銷商契約之全部。
傳銷商名片製作準則
冠協公司傳銷商在名片上使用「冠協國際事業」的字樣及LOGO位置如下列圖文所示。須使用「獨立傳銷商」字樣,且禁止使用本公司地址、電話號碼或任何公司行政人員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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