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權利與義務
1. 經銷商(會員)有下列權利:
1.1 得在台澎金馬等地區具有推薦其他朋友消費或銷售產品之非獨佔性權利。
1.2
傳銷商在遵守本協定之原則下銷售。
2. 任何冠協公司之傳銷商均為獨立經營之事業體,與本公司無僱傭之關係,亦非本公司之代理人、代表人,不得以 明示或暗示之方式代表本公司進行任意表示或保證,對自己在外一切行為應負完全責任。
3. 任何冠協公司之傳銷商應遵守中華民國之一切法令,包括「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食品衛 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不得為政府法令規定之欺騙或不法之交易行 為或參與任何可能導致自己或冠協公司聲譽受損之活動。
4. 任何傳銷商(含其內部職員及代理人)均無權代表或代理對方;為任何法律及交易行為做任何承諾。
5. 任何傳銷商均不得以冠協公司之名義,從事任何法律及交易行為或任何承諾。
6.
傳銷商對於冠協公司之制度、事業發展及產品本身應堅守忠實及誠信說明之原則,並自負一切責任。
7. 傳銷商須直接向冠協公司訂貨,按會員價購買冠協公司產品。為維護各體系傳銷商權益,傳銷商不得越線供貨予 其他傳銷商,亦不得冒用下線傳銷商名義訂貨。
8. 對有意加入之新會員說明制度及事業發展時,應強調下列事項:
8.1
詳細說明公司產品、制度及事業手冊內容,並促其詳細閱讀,亦可請上線協助。
8.2
不得對制度做誇大之宣導,應說明一切成功來自個人的努力。
8.3 傳銷商不得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及介紹他人加入。
8.4對於產品價格、訂貨方法、退換貨辦法及行政相關規定應明確告知。
9. 銷售冠協公司產品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9.1
對產品不可有所曲解、做不實的宣導或宣稱具有療效。
9.2
須完全依照冠協公司的書面資料來說明產品內容及使用方法,不得擅自更改或增減,並不得假冒冠協公司產 品。
9.3 不得擅自將產品拆裝、分裝、改變原有型態或搭配其他公司產品進行販售,亦不得在產品上附加其他標示或 更改標示。
9.4 對於產品價格、訂貨方法、退換貨辦法及行政相關規定應明確告知。
10. 經銷商不得擔任其他傳銷公司及同類性質公司之股東、高級主管、顧問、職員、主持人或講師。
11. 傳銷商及其配偶不得推薦或介紹冠協公司傳銷商參與別家傳銷公司及同類性質的傳銷活動。
12. 傳銷商及其配偶不得擔任其他傳銷公司或同類性質公司之股東、高級主管、顧問、職員、主持人或講師。
13. 傳銷商不得利用冠協公司之經銷組織、聚會或營業場所銷售、推廣非冠協公司之產品及事業。
14. 不得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
15. 傳銷商在參加冠協公司所主辦的任何活動中,須遵守該活動之相關規範,不得有損害他人權益或影響冠協公司 行政作業之行為。
16. 冠協公司之行銷是透過家庭聚會和親自示範方式推廣產品,傳銷商不得以藥局、一般商店上架方式販售;亦不 得直接或間接採用網路販售或拍賣方式銷售。
17. 任何傳銷商不得意圖規避冠協公司政策以假借他人名義或身份加入另一組織。
二、傳銷商使用公司名稱、資料、商標之規範:
1. 冠協公司之名稱、商標、品牌、標誌等圖文資料均為冠協公司所有,未經冠協公司書面授權,傳銷商不得以架 設網站、使用個人網頁、電子郵件或任何形式擅自使用,如用於名片印製則不在此限,但須遵守「傳銷商名片 製作準則」。
2. 傳銷商不得從事與冠協公司無關之傳銷計劃活動藉此圖利他人,或以冠協公司名稱從事採購或任何交易行為。
3. 傳銷商不得在本公司資料或商品上附加其他標示、更改標示或擅自重新更改包裝或產品原有型態。侵犯到本公 司商標權部份,將委託法律顧問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4. 傳銷商得使用本公司發行之刊物及事業手冊,作為經營本公司事業之用;但傳銷商除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外, 不得自行製作非本公司準備或提供之文宣資料,如果自行製作文宣資料而違反政府相關法令規定,後果應由傳 銷商自行負責,與本公司無涉。
5. 組織下線之通訊資料及業績報表為冠協公司之營業機密,僅限於拓展冠協事業時使用,不得為其他方式使用或 洩漏予第三人知悉。
6. 傳銷商不得在公司舉辦之會議、OPP及NDO等說明會中錄音或錄影,但經冠協公司同意者不在此限。傳銷商應 明瞭該錄音錄影,不得於公開場合(包括網際網路等公開傳播媒體)播放使用。傳銷商亦不得將此錄音錄影複 製或轉售他人,若違反相關規範而傷害冠協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傳銷商從事廣告活動之限制:
1. 為保障每位傳銷商公平的創業機會,傳銷商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以傳單、書籍、報紙、雜誌、廣播、電 視、網際網路或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宣傳推廣本公司傳銷計劃或商品服務。
2. 傳銷商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使用本公司名義或商標印製文宣刊物,或舉辦演講、展覽、餐會、義賣、園 遊會等公開活動,或經營營利事業之行為。
3. 傳銷商從事任何上述相關活動均須以自己個人名義為之,和冠協公司無涉。
四、個資相關規範:
1. 傳銷商瞭解並同意,從冠協公司所蒐集、查詢獲得其他傳銷商之個人資料,會嚴格遵循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 法、刑法及公平交易法等相關規範。
2. 傳銷商瞭解並同意,取得自冠協公司所蒐集、查詢的任何個人資料(含過去、現在及未來),均為冠協公司專 屬且具商業性價值之商業秘密,應由該傳銷商親自行使,不得轉讓或授權予第三人,亦不得將上述秘密直接或 間接讓第三人知悉或探悉。
3. 傳銷商與冠協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後,應立即銷毀、刪除所持之所有含個人資料之商業秘密,冠協公司並得保 留行使要求傳銷商交付或提出業已銷毀、刪除之證據之權力,且本條款於參加契約失效後,傳銷商仍有遵守之 義務。
4. 傳銷商應確保提供予冠協公司之第三人個人資料,已事先在合於個資相關規範之前提下,充分取得第三人之瞭 解、同意與授權,並確保冠協公司使用該等資料並無任何違法之虞。
5. 傳銷商已瞭解並同意個人資料之使用對象包括冠協公司、推薦上線及冠協公司委外處理相關事項之第三人,並 得由冠協客服專線或官網公佈之管道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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