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申報所得稅相關規定

依據財政部八十三年三月三十日所頒佈之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規定:

  1. 傳銷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各參加人進貨資料,彙報該管國稅稽徵機關查核。
  2. 個人參加人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3. 個人參加人部分:
    • 營利所得
      依據財政部104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404684260號令: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自10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新臺幣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應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就其超過部分,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舉例:傳銷商甲君105年度進貨累積金額90,000元,建議售價總額105,000元,甲君除可提供銷售商品之成本費用核實申報其營利所得外,稽徵機關得依甲君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就其超過部分,核計甲君之營利所得910元(105,000元*【(90,000元-77,000)/90,000元】*6%),課徵其綜合所得稅。
    • 執行業務所得
      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所得分類-9A執行業務),得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98年度經紀人費用率為20%)。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本部核定各該年度經紀人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 其他所得
      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所得類別-92其他)
  4. 營利事業參加人部分:
    營利事業參加人除經銷傳銷事業商品賺取銷售利潤外,其因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按進貨折讓處理;其因推薦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按佣金收入處理。準此,營利事業參加人兼具買賣業及經紀業性質,其於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建實施要點時,應依該要點第二點第二項規定,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至稽核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時,則分別按各該業別是用之同業利潤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