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
(應告知參加人之事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1. 實收資本額及前一年度營業總額。但營業未滿一年者,以其已營業月份之累積營業額代
之。
2. 傳銷制度,應包括參加人直接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因其後加入之參加人推廣、銷
售商品或勞務時,可獲得利益之內容、取得條件及計算方法。
3. 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4. 參加人應負之義務與負擔。
5. 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用途及其有關事項
6. 商品或勞務瑕疵擔保責任之條件、內容及範圍。
7. 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8.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參加人介紹他人加入時,不得就前項各款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
第十二條 |
(參加契約之締結)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參加契約應包括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事項。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
第十三條 |
(退出條件與相關權利義務)
多層次傳銷事業就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事項,告知參加人或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契約,其內容除有利於參加人之外,應包括本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至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 |
第十四條 |
(可歸責參加人事由下之退貨處理)
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參加人違反營運規章、計畫或其他可 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而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對於該參 加人提出退貨之處理方式,應於契約中載明。 |
| 第十五條 |
(財務報表之揭露)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將下列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財務報表備置於其主要營業所: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參加人加入已逾一年,且於前一年內自多層次傳銷事業應獲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得向所屬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查閱前項財務報表。多層次傳銷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起二個月內,仍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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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
(招募未成年參加人之要式規定)
多層次傳銷事業招募未成年人為參加人者,應事先取得該參加人法 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並附於參加契約 。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