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公秘法字第0九三000九七六四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九二)公秘法字第0九二00一0九0六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公秘法字第0九一000三六八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八八)公秘法字第O一五八八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八一)公秘法字第00一號令訂定發布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授權依據)
本辦法依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之四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業務檢查、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並對外揭露、 對參加人應告知之事項、參加契約內容、參加人權益保障、重大影響參加人 權益之禁止行為及對參加人之管理義務等相關事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

(刪除)

第四條

(刪除)

 
     
  第 二 章   報 備 程 序  
 

第五條

(開始實施傳銷行為之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以書面備齊及據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1. 事業之名稱、實收資本額、代表人或負責人、所在地、設立登記日期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影本。
 2. 主要營業所及其他營業所所在地。
 3. 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之日。 
 4. 傳銷制度,應包括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內容、發放條件、計算方法及其合計數
  占營業總收入之最高比例。
 5. 參加契約條款及格式。
 6. 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單位成本、用途、來源及其有關事項。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所稱書面之格式,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

第六條

(報備之補正或補充)
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備齊報備資料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補正。
前條第一項所列報備事項,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 得命多層次傳銷事業提出相關資料補充。
前二項之補正或補充,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為之。

第七條

(變更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內容如有變更,應於實施前報備。但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報備事項如有變更,得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報備。
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單位成本如有變更,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八條

(停止實施傳銷行為之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者,應於停止前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第九條 (報備名單及重要動態資訊之公告)
多層次傳銷事業經查已備齊第五條第一項資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該事業名稱列載報備名單。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名單及其重要動態資訊,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布之。
前項公布,得以刊載於中央主管機關之全球資訊網 或其他足使大眾周知之方式為之。
第十條 (營業跡象之註記)
列載於報備名單之多層次傳銷事業,經查已搬遷不明或無營業跡象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報備名單上註記。
 
     
  第 三 章   參 加 人 之 權 利 義 務  
 

第十一條

(應告知參加人之事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1. 實收資本額及前一年度營業總額。但營業未滿一年者,以其已營業月份之累積營業額代
  之。
 2. 傳銷制度,應包括參加人直接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因其後加入之參加人推廣、銷
  售商品或勞務時,可獲得利益之內容、取得條件及計算方法。
 3. 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4. 參加人應負之義務與負擔。
 5. 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用途及其有關事項
 6. 商品或勞務瑕疵擔保責任之條件、內容及範圍。
 7. 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8.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參加人介紹他人加入時,不得就前項各款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第十二條

(參加契約之締結)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參加契約應包括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事項。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第十三條

(退出條件與相關權利義務)
多層次傳銷事業就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事項,告知參加人或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契約,其內容除有利於參加人之外,應包括本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至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

第十四條

(可歸責參加人事由下之退貨處理)
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參加人違反營運規章、計畫或其他可 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而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對於該參 加人提出退貨之處理方式,應於契約中載明。

第十五條

(財務報表之揭露)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將下列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財務報表備置於其主要營業所: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參加人加入已逾一年,且於前一年內自多層次傳銷事業應獲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得向所屬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查閱前項財務報表。多層次傳銷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起二個月內,仍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招募未成年參加人之要式規定)
多層次傳銷事業招募未成年人為參加人者,應事先取得該參加人法 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並附於參加契約 。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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