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協國際事業傳銷商協訂契約

傳銷商入會申請辦法

一、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加入冠協事業之傳銷商。

  1. 個人/外籍人士:年滿20歲,且具行為能力者。18歲以上未滿20歲之未婚者,需事先取得法定監護人書面允許,請另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2. 公司:依法設立之公司行號或商號,且須申請三聯式手開發票。

二、申請手續:

  1. 經冠協傳銷商推薦,詳閱傳銷商協議條款,填妥「傳銷商入會申請協議書」,繳交入會費500元,並檢附下列之證明文件:
    1.1  以個人(本國人)名義申請者:須檢附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本人郵局或銀行帳戶封面影本。
    1.2  以個人(外籍人士)名義申請者:須檢附護照、居留證、簽證入出境戳章影本、本人郵局或銀行帳戶封面影本。
    1.3  以公司名義申請者:須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公司設立證明文件、負責人之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公司銀行帳戶封面影本,且領取獎金時,須開立三聯式手開佣金發票,寄達本公司會計部門。
  2. 為了確保個人權益,冠協公司之獎金發放,採以郵局或銀行轉帳入戶,獎金欲撥入之郵局或銀行名稱、局號、帳號及戶名必須為入會申請者本人。未檢附金融帳戶者,將開立劃線之署名支票,以掛號方式郵寄發放。
  3. 上線及推薦人:請務必填妥您的上線及推薦人姓名、會員編號,以確保上線及推薦人權益。
  4. 推薦人(介紹人):指介紹一位自然人或法人入會之直接傳銷商,可領取該新入會傳銷商之推薦獎金。
  5. 填妥之「傳銷商入會申請協議書」請連同入會費500元,可經由上線代勞或直接送(寄)到冠協公司辦理入會手續。經公司審核後,即可成為本公司傳銷商。

三、申請入會及續約之審查:

  1. 一位獨立傳銷商不得同時擁有或經營一個以上獨立之冠協事業經銷權。
  2. 經冠協公司審核通過授予傳銷商編號後,其經銷合約立即生效。
  3. 當年度曾訂購產品之傳銷商,會員資格自動延續至次年底,免再辦理續約手續。舉例:民國103年曾訂購產品者,會員資格自動延續至104年底。
  4. 申請入會及續約之審查,冠協公司保有審核是否締約之權利。

傳銷商之權利義務及相關規定

一、權利與義務:

  1. 傳銷商有下列權利:
    1.1  得在台澎金馬等地區具有推薦其他朋友消費或銷售產品之非獨佔性權利。
    1.2  傳銷商在遵守本協定之原則下銷售。
  2. 任何冠協公司之傳銷商均為獨立經營之事業體,與本公司無僱傭之關係,亦非本公司之代理人、代表人,不得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代表本公司進行任意表示或保證,對自己在外一切行為應負完全責任。
  3. 任何冠協公司之傳銷商應遵守中華民國之一切法令,包括「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不得為政府法令規定之欺騙、不法之交易行為或參與任何可能導致自己或冠協公司聲譽受損之活動。並應遵守冠協公司「傳銷商之權利義務及相關規定」。
  4. 任何傳銷商(含其內部職員及代理人)均無權代表或代理對方;為任何法律及交易行為做任何承諾。
  5. 任何傳銷商均不得以冠協公司之名義,從事任何法律及交易行為或任何承諾。
  6. 傳銷商對於冠協公司之制度、事業發展及產品本身應堅守忠實及誠信說明之原則,並自負一切責任。
  7. 傳銷商須直接向冠協公司訂貨,按會員價購買冠協公司產品。為維護各體系傳銷商權益,傳銷商不得越線供貨予其他傳銷商,亦不得冒用下線傳銷商名義訂貨。
  8. 對有意加入之新會員說明制度及事業發展時,應強調下列事項:
    8.1  詳細說明公司產品、制度及事業手冊內容,並促其詳細閱讀,亦可請上線協助。
    8.2  不得對制度做誇大之宣導,應說明一切成功來自個人的努力。
    8.3  傳銷商不得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及介紹他人加入。
  9. 銷售冠協公司產品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9.1  對產品不可有所曲解、做不實的宣導或宣稱具有療效。
    9.2  須完全依照冠協公司的書面資料來說明產品內容及使用方法,不得擅自更改或增減。對於產品價格、訂貨方法、退換貨辦法及行政相關規定應明確告知。
    9.3  不得擅自將產品拆裝、分裝、改變原有型態或搭配其他公司產品進行販售,亦不得在產品上附加其他標示或更改標示。更不得假冒冠協公司產品。
  10. 傳銷商向冠協公司購買產品,或銷售產品予客戶時所產生之稅捐,應由傳銷商自行負責。
  11. 傳銷商及其配偶不得推薦或介紹冠協公司傳銷商參與別家傳銷公司及同類性質的傳銷活動。
  12. 傳銷商及其配偶不得擔任其他傳銷公司或同類性質公司之股東、高級主管、顧問、職員、主持人或講師。
  13. 傳銷商不得利用冠協公司之經銷組織、聚會或營業場所銷售、推廣非冠協公司之產品及事業。
  14. 不得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
  15. 傳銷商在參加冠協公司所主辦的任何活動中,須遵守該活動之相關規範,不得有損害他人權益或影響冠協公司行政作業之行為。
  16. 冠協公司之行銷是透過家庭聚會和親自示範方式推廣產品,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藉其他名義招募下線。
  17. 傳銷商不得意圖規避冠協公司政策假借他人名義或身份加入另一組織。

二、傳銷商使用公司名稱、資料、商標之規範:

  1. 冠協公司之名稱、商標、品牌、標誌等圖文資料均為冠協公司所有,未經冠協公司書面授權,傳銷商不得以架設網站、使用個人網頁、電子郵件或任何形式擅自使用,如用於名片印製則不在此限,但須遵守「傳銷商名片製作準則」。
  2. 傳銷商不得從事與冠協公司無關之傳銷計劃活動藉此圖利他人,或以冠協公司名稱從事採購或任何交易行為。
  3. 傳銷商不得在本公司資料或商品上附加其他標示、更改標示或擅自重新更改包裝或產品原有型態。侵犯到本公司商標權部份,將委託法律顧問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4. 傳銷商得使用本公司發行之刊物及事業手冊,作為經營本公司事業之用;但傳銷商除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外,不得自行製作非本公司準備或提供之文宣資料,如果自行製作文宣資料而違反政府相關法令規定,後果應由傳銷商自行負責,與本公司無涉。
  5. 組織下線之通訊資料及業績報表為冠協公司之營業機密,僅限於拓展冠協事業時使用,不得為其他方式使用或洩漏予第三人知悉。
  6. 傳銷商不得在公司舉辦之會議、OPP及NDO等說明會中錄音或錄影,但經冠協公司同意者不在此限。傳銷商應明瞭該錄音錄影,不得於公開場合(包括網際網路等公開傳播媒體)播放使用。傳銷商亦不得將此錄音錄影複製或轉售他人,若違反相關規範而傷害冠協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傳銷商從事廣告活動之限制:

  1. 為保障每位傳銷商公平的創業機會,傳銷商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以傳單、書籍、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宣傳推廣本公司傳銷計劃或商品服務。
  2. 傳銷商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使用本公司名義或商標印製文宣刊物,或舉辦演講、展覽、餐會、義賣、園遊會等公開活動,或經營營利事業之行為。
  3. 傳銷商從事任何上述相關活動均須以自己個人名義為之,和冠協公司無涉。

四、個資相關規範:

  1. 傳銷商瞭解並同意,從冠協公司所蒐集、查詢獲得其他傳銷商之個人資料,會嚴格遵循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及公平交易法等相關規範。
  2. 傳銷商瞭解並同意,取得自冠協公司所蒐集、查詢的任何個人資料(含過去、現在及未來),均為冠協公司專屬且具商業性價值之商業秘密,應由該傳銷商親自行使,不得轉讓或授權予第三人,亦不得將上述秘密直接或間接讓第三人知悉或探悉。
  3. 傳銷商與冠協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後,應立即銷毀、刪除所持之所有含個人資料之商業秘密,冠協公司並得保留行使要求傳銷商交付或提出業已銷毀、刪除之證據之權力,且本條款於參加契約失效後,傳銷商仍有遵守之義務。
  4. 傳銷商應確保提供予冠協公司之第三人個人資料,已事先在合於個資相關規範之前提下,充分取得第三人之瞭解、同意與授權,並確保冠協公司使用該等資料並無任何違法之虞。
  5. 傳銷商已瞭解並同意個人資料之使用對象包括冠協公司、推薦上線及冠協公司委外處理相關事項之第三人,並得由冠協客服專線或官網公佈之管道查詢。

經銷權之解除與終止

一、解除契約(傳銷商於猶豫期間內解除契約)

  1. 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
  2. 冠協公司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30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入會費。
  3. 依前項返還傳銷商之款項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違約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傳銷商給付之獎金、獎勵或贈品;如由冠協公司取回該項退貨商品者,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之運費。

二、終止契約(傳銷商於猶豫期間後終止契約)

  1. 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傳銷商於解除契約權期間(30日)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本公司多層次傳銷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之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2. 冠協公司於契約終止生效後30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3. 依前項買回傳銷商之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如由冠協公司取回該項退貨商品者,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之運費。

三、傳銷商依上述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冠協公司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四、傳銷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冠協公司應依前二 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傳銷商因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五、經本公司核定已解除或終止契約者,自解除或終止生效日起,即喪失傳銷商資格,不再享有傳銷商應有之各項權益。

六、傳銷商有下列任一情事發生者,冠協公司得以終止該傳銷商之經銷權,其下線組織併入其上線:

  1. 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2. 假借冠協傳銷事業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
  3. 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4. 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5. 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刑法、消費者保護法、食品衛生法規、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
  6. 從事另一家和冠協公司完全同屬性質之傳銷工作,直接或間接影響公司組織協調及運作者。
  7. 從事破壞公司形象、組織之活動,蓄意造謠、污蔑公司或其他組織領導人,蓄意破壞上、下線之協調以及旁線權益傳銷倫理。
  8. 傳銷商有危害公司信譽及權益,擾亂市場之行為。
  9. 傳銷商假借第三人名義加入本公司其他體系而由本人實際參與經營,公司有權取消原有經銷權及第三人名義之經銷權。
  10. 傳銷商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推薦或介紹本公司傳銷商參與別家公司之經銷活動,公司有權取消其經銷權。

七、解除或終止契約後之規定

  1. 主動申請契約解除或終止之傳銷商,自解除或終止契約生效日起即喪失傳銷商資格,亦不再享有傳銷商應有之各項權益,如欲重新再申請入會,公司保有核准與否之權利。
  2. 因違反冠協公司傳銷商違約事由而遭公司終止經銷權者將不得再提出入會申請。且不得以他人名義加入,若違反此規範經查證屬實者,本公司有權終止其經銷權,並有權安置其發展之轄下組織,以杜絕搶線及跑線等行為。
  3. 向冠協公司辦理退出退貨解除及終止契約之傳銷商,將不得再提出入會申請。
  4. 自入會後滿六個月未向公司訂貨者,即可主動申請契約終止,重新申請入會。

八、其他規定及注意事項

  1. 傳銷商逝世時,經銷權方可世襲給直系血緣親屬,請檢附醫院所開立之死亡證明、除籍後之戶籍謄本、承受人之身分證影本,向本公司申請辦理。但該名承受人不得為本公司已入會之傳銷商,若該承受人為已入會之冠協傳銷商,必須先辦理退出方可承受。
  2. 如因罷工、天災事變、暴動、戰爭、政府法令修改、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導致冠協公司延誤或無法履行合約,均得免除一切責任。
  3. 冠協公司得依事業生存、穩定成長及企業永續經營之必要,保有修改調整之權利,經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於冠協網站公告後立即實施,變更報備內容溯及既有之傳銷合約立即生效。
  4. 本契約內容包括「冠協國際事業獎金制度」、「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工商管理法令之規定,構成本公司與傳銷商契約之全部。

傳銷商名片製作準則

冠協公司傳銷商在名片上使用「冠協國際事業」的字樣及LOGO位置如下列圖文所示。須使用「獨立傳銷商」字樣,且禁止使用本公司地址、電話號碼或任何公司行政人員職稱

傳銷商退貨/換貨辦法

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幫助傳銷商贏得顧客的信任及商譽,任何銷售的商品在30天內,若顧客有任何不適用之處,皆提供退貨或換貨服務。

傳銷商換貨辦法

  1. 傳銷商在接到所訂的貨品時,只要發現以下情況,皆可持未開封或已開封的欲退、換商品,填寫『產品換貨申請單』,並說明換貨原因,即可向公司更換全新相同或等值商品。
    • 商品包裝破損、錯裝。(限收到貨品日起,三個月內更換)
    • 未使用即發現容量明顯不足。
    • 商品品質變質。
  2. 不受理換貨之項目:
    • 蓄意破壞
    • 存放不當導致變質。
    • 已開封之產品(只要拆開外層玻璃紙,即認定已開封)。
    • 擅自改變商品原有型態者(如改為膠囊狀)。
    • 超過保存期限之產品。

傳銷商退貨辦法

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

  1. 解除契約:傳銷商得於加入冠協事業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解除或終止契約,冠協公司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30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入會費。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而對傳銷商給付之獎金、獎勵或贈品;如由本公司取回該項退貨商品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之運費。
  2. 終止契約:傳銷商於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冠協公司多層次傳銷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冠協公司於契約終止生效後30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獎勵或贈品。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如由本公司取回該項退貨商品者,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之運費。
  3. 可歸責傳銷商違約事由之退貨處理
  4. 3.1  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3.2  假借冠協傳銷事業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
    3.3  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3.4  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3.5  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刑法、消費者保護法、食品衛生法規、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
    3.6  從事另一家和冠協公司完全同屬性質之傳銷工作,直接或間接影響公司組織協調及運作者。
    3.7  從事破壞公司形象、組織之活動,蓄意造謠、污蔑公司或其他組織領導人,蓄意破壞上、下線之協調以及旁線權益傳銷倫理。
    3.8  傳銷商有危害公司信譽及權益,擾亂市場之行為。
    3.9  傳銷商假借第三人名義加入本公司其他體系而由本人實際參與經營,公司有權取消原有經銷權及第三人名義之經銷權。
    3.10  傳銷商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推薦或介紹本公司傳銷商參與別家公司之經銷活動,公司有權取消其經銷權。
  5. 因上述可歸責傳銷商違約事由而遭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之傳銷商,欲向本公司要求退貨處理時,本公司以商品原購價格之32%購回該傳銷商持有之商品,並追回已發放之獎金及退貨商品價值減損部份。辦理退貨之手續與一般退貨手續相同。
  6. 辦理退貨所需文件及注意事項:
  7. 5.1  欲退貨商品之貨號必需與原出貨單上所列之貨號符合;且欲退貨商品之持有人與原出貨人為同一人。
    5.2  填寫進貨退回折讓證明單,蓋章欄請務必蓋上原發票買受人印章或親筆簽名(發票買受人為公司行號者,請蓋公司統一發票章)。
    5.3  填寫退出申請書及傳銷商退貨單。
    5.4  檢附原商品出貨單及發票。
  8. 退款方式:
  9. 6.1  上列文件齊全,待公司清點商品數量、編號是否與原出貨單相符後,餘款將由本公司開立以生效日起算一個月之支票,連同退款明細以掛號寄還申請人。申請以郵局匯款方式退款者,本公司亦比照上述作 業辦理。
    6.2  上述退款作業所衍生之費用,如掛號郵寄費、匯費,得由退款中先行扣除。
  10. 公司有權向上線傳銷商追回該筆進貨時所領取之獎金;上線傳銷商必需負擔返還的義務。
  11. 退出當月如有銷售業績產生之獎金,公司仍依舊發放,但隔月起即無銷售資格,也就是沒有獎金可領。
  12. 本辦法於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完成報備後實施,如有必要時,本公司得隨時依法修正再經變更報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