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傳銷商在接到所訂的貨品時,只要發現以下情況,皆可持未開封或已開封的欲退、換商品,填寫產品換貨申請
單,另檢具該項產品的原始訂貨單並附加換貨理由,即可向公司更換全新相同或等值商品。
a.
商品包裝破損、錯裝。(限收到貨品日起,三個月內更換)
b.
未使用即發現容量明顯不足。
c.
商品品質變質。
d.
出貨日期距離保存期限太接近或己經過期。
2. 不受理換貨之項目:
a.
蓄意破壞。
b.
存放不當導致變質。
c.
開封過之產品。
d. 擅自改變商品原有型態者(如改為膠囊狀)。
e. 已過期之產品
1. 解除契約:經銷商得於加入冠協事業起14天內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本公司於契約解除生效後30日內,接受
參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產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及入
會費。但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
付之獎金;如由本公司取回該項退貨商品者,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之運費。 2.
終止契約:經銷商於解約權期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終止契約,退出本公司會員組織,若欲退回手上 存貨時,在契約終止後30日內,本公司依該退貨商品的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但得扣除已發放之獎金及 退貨商品價值毀損部份;如由本公司取回該項退貨商品者,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之運費。 3.
商品價值毀損之計算方式如下:
a.
退貨日期距離商品有效期限剩餘十八個月至二十個月者,商品價值折損30%。
b.
退貨日期距離商品有效期限剩餘十五個月至十八個月者,商品價值折損50%。
c. 退貨日期距離商品有效期限剩餘十二個月至十五個月者,商品價值折損60%。
d. 退貨日期距離商品有效期限剩餘九個月至十二個月者,商品價值折損70%。
e.
退貨日期距離商品有效期限剩餘六個月至九個月者,商品價值折損80%。
f.
退貨日期距離商品有效期限剩餘三個月至六個月者,商品價值折損90%。
g.
退貨日期距離商品有效期限剩餘三個月以下者,商品價值折損100%。
h.
超過保存期限或已開封過,無法再銷售之產品,商品價值折損100%。
i.
本公司商品(金牌膠原蛋白)保存期限三年,且保證商品出貨時,有效期限至少二年以上。 4. 可歸責參加人事由之退貨處理: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規定。
(1)
經銷商(會員)違反公司下列規定,將被終止經銷權,其下線組織併入其上線:
a.
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加入傳銷組織。
b.
從事另一家和冠協國際事業完全同屬性質之傳銷工作,直接或間接影響公司組織協調及運作者。
c.
從事破壞公司形象、組織之活動,經查明屬實者。
d.
蓄意造謠、污蔑公司或其他組織領導人,蓄意破壞上、下線之協調以及旁線權益傳銷倫理,經查明屬實者
e.
經銷商(會員)之行為有危害公司信譽及權益,經查明屬實者。例如:惡性削價、惡性宣傳、廣告、藥局 上架及網路銷售等行為。
f.
假借第三人名義加入本公司其他體系而由本人實際參與經營,公司有權取消原有經銷權及第三人名義之經 銷權。
g.
經銷商(會員)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推薦或介紹本公司經銷商參與別家公司之經銷活動,公司有權取消其經
銷權。
h. 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基金。
i.
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j.
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
k.
從事違反刑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令之傳銷活動。
l.
違反消費者保護法、食品衛生法規、公平交易法或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之行為者。
(2) 如因上述規定而遭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之傳銷商,向公司要求退貨處理時,本公司以商品原購價格之32%
購回該傳銷商持有之商品,並追回已發放之獎金及退貨商品價值毀損部份。辦理退貨之手續與一般退貨手
續相同。 5. 辦理退貨所需文件及注意事項: a. 欲退貨商品之貨號必需與原出貨單上所列之貨號符合;且欲退貨商品之持有人與原出貨人為同一人 b. 填寫進貨退回折讓證明單,蓋章欄請務必蓋上原發票買受人印章或親筆簽名(發票買受人為公司行號者,
請蓋公司統一發票章)。
c.
填寫退出申請書及傳銷商退貨單。
d.
檢附原商品出貨單及發票。 6. 退款方式:
a. 上列文件齊全,待公司清點商品數量、編號是否與原出貨單相符後,餘款將由本公司開立以生效日起算之一
個月支票,連同退款明細以掛號寄還申請人。申請以郵局匯款方式退款者,本公司亦比照上述作業辦理。
b. 上述退款作業所衍生之費用,如掛號郵寄費、匯費,得由退款中先行扣除。
c. 原購貨方式如採用刷卡分期,且付款期數未結清者,為配合銀行帳戶關係,持卡人必需重新再交易一筆差額
款項,再由發卡銀行退還當初購貨貨款於持卡人帳戶中。 7. 退款辦妥後,總公司即將該傳銷商從名單中刪除。自此永遠不得再加入本公司會員。 8. 退出當月如有銷售業績產生之獎金,公司仍依舊發放,但隔月起即無銷售資格,也就是沒有獎金可領。
9. 此筆退出退貨完成後,公司有權自上線傳銷商的獎金追回因該筆進貨所領取之獎金;上線傳銷商必需負擔返還
的義務。
10.本辦法於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完成報備後實施,如有必要時,本公司得隨時依法修正再經變更報備後實施。